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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顺序人(法定继承中,各继承人有先后顺序吗?)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08 10:03:24    


身边案例:

于某一家四世同堂,他们祖祖辈辈以务农为主,平时收入较少,经常因为一些利益问题发生争吵,彼此之间关系不是很好。

后来,于某的父亲因病去世。于某与母亲、祖父母因为遗产分配问题吵得不可开交。因家中的老宅仍由大家共同居住,农具、生活用品等也由大家共同使用,因此大家争论的是父亲的10万元存款如何分配的问题。母亲称该10万元是她和老伴儿省吃俭用存下的,老伴儿死后应该全部归她。于某称,10万元存款可以分给母亲5万元,剩下的5万元由自己和儿子享有。但是,于某的祖父母不同意,他们认为自己年事已高,理应从10万元中分得多数,作为养老钱。那么,谁的说法正确呢?在法定继承中,各继承人是否有先后顺序?

普法讲堂:

本案中,三方的说法都不正确。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应是被继承人的血亲或者配偶,由于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不同,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是有先后顺序的。《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那么,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有先后顺序吗?答案是否定的。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为例,被继承人没有在遗嘱中对遗产份额进行说明的,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平等地享有继承权,一般情况下每个人分得的遗产份额相同。因此,本案中对10万元正确的分配方式是,作为于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其中5万元属于于某母亲的个人财产,不作为遗产分配,剩余5万元由于某、母亲、祖父母4人平均分配。而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因此于某的儿子无权分得遗产。

实践中还应当注意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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