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03 08:47:30
1、病情证明包括:门诊病情证明、住院病情证明、伤残鉴定证明。
2、病情证明必须是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开具。
3、门诊病情证明用于门诊患者就诊,以及患者完成治疗所需病休和休息时间的证明,由门诊医师开具,7日内在门诊导医处7日以上在医教部审核盖章生效。
4、门诊病情证明只能由门诊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医师本人必须亲自诊治病人,按病情开具相应的辅助检查项目,不得出具跨科或虚假病情证明。
5、住院患者病情证明:患者在住院期间的病情证明和出院病情证明,由经治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医嘱和治疗情况开具,医教部审核盖章。
6、出院病人复诊病情证明,由该科主治医师或门诊医师根据病人住院病历和后续治疗情况开具,医教部审核盖章。
7、专科病情证明只能由专科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以及检查结果出具。
8、伤残鉴定证明由医院指定的伤残鉴定专业组的医师开具,鉴定医师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健委2007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的评残标准,严格掌握鉴定的基本原则,依据患者的伤情,认真负责地进行评议鉴定,鉴定结果由体检中心专人审核盖章后生效。
9、开具病假的时间一般为1-7天,慢性病病假不得超过1月(骨科病假XX到60天)。
10、出具病情证明时,医师必须按要求填写,病假天数必须大写,不得填写已过期和未来日期。病假时间要准确,不能估计。盖具病情证明章时,必须出示相应的病情诊断、诊疗依据,凡不能出示就诊依据者,一律不得盖具病情证明章。
11、病情证明章由门诊办公室专人保管、使用。
12、凡违反病情证明管理规定和出具虚假病情证明的人员将按照综合目标考核处理,对屡次违规人员进行通报处理。